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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纠葛:张三与李四的合同对决

发布者:李灵刚|时间:2024年05月14日|454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经过:

A公司(陕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)与B公司(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)签订了一份幼儿园装修工程合同。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工程的范围、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等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A公司完成了施工,但B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款,A公司因此将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四(孙某)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违约金。

B公司则辩称A公司存在工期延误、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,并提出反诉,要求A公司赔偿因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。

案件结果:

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51650元,并且李四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,对B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同时,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。

点评: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,涉及工程款支付、违约责任及股东责任等问题。案件中,A公司和B公司就工程款支付、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重视证据的提交和认定,最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、实际履约情况以及提交的证据,作出了判决。

本案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,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,并保留好相关证据,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,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,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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