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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

发布者:李灵刚|时间:2024年03月14日|16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经过:

事实与理由:原告父亲王XX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将 55 万元出借 给被告,被告承诺自己将会把该笔款项用于理财,并按照 10% 的年利率向原告父亲支付利息,每月将利息中的3500元支付给原告父亲用于支付保姆工资,剩余的转入年底本金,借款期限为3年,按照协议约定 2023 年 2 月 26 日被告将 55 万元中 25 万 元直接给原告弟弟周X,剩余的 30 万元返还给原告父亲另行安排。2023 年 1 月 1 日,原告父亲考虑到其部分债权未处理,便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委托书,委托原告处理其一切财产、存款、 借款事项,2023 年 1 月 2 日,原告父亲去世。据原告核实,被告已将借款中的 25 万元返还给了周X,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未果,故诉至法院,望贵院判如所请。

被告杨XX辩称,一、原告主体不适格,应依法驳回其起诉。

首先,无法确定原告持有的委托书是否系王XX出具,且即便该 委托书系王XX出具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, 代理人也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即原告作为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王XX的名义提起诉讼,而非以自身名义 起诉,故其主体不适格。

其次,王XX于 2023 年 1 月 2 日已经去世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,自被代理人王XX死亡时原告与王XX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已 经终止,则原告无权依据委托关系代王XX向被告主张权利。


二、 被告与王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双方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,被告仅是代为保管王XX的存款 55 万元,且已经按约 定将其中 25 万元转给了周X,并每个月向王XX转账 3500 元用 于支付保姆费用,已经转了 34 个月,共计 119000 元,原告诉请 该款项为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应依法驳回。首先,被告仅是 代王XX保管该笔款项,并非借款。2020 年元月王XX将陕西 送变电工程公司家属院房子卖了 75 万,存在建行卡上后把卡交 给了二儿子周X,让周X保管。后大儿子王XX(原告)把王XX拉到西安将王XX的建行卡挂失补办转走了 15 万,剩余 60 万 又转到了王XX的XX卡,二儿子周X知道后就有了矛盾。大儿 子王XX(原告)就找被告作为中间人协调这个事,因周X、王 炜东(原告)对这个钱保管达不成一致,最后就都同意由被告保 管,但是王XX不同意保管,所以周X、王XX(原告)商量让 被告给王XX说是理财,这样王XX才同意了。后来被告就以理 财的名义 … …实际上承担了对该笔款项的保管责任至今。其次, 被告已将其中 25 万元转给了周X,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此也予以 认可。且被告每月向王XX卡转账 3500 元,用于支付保姆费, 已经转了 34 笔,共计 119000 元。综上所述,本案中原告主体不 适格,且被告与王XX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,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,恳请贵院查明事实,依法驳回原告起诉。


第三人周X述称,王XX转账的钱不是理财也不是出借,被告不缺钱,案涉款项是王XX的养老钱,因为王XX年龄大了不便于保管。2020 年 3 月,原告打电话给被告,让被告帮忙协助我们处理家里面的事,被告接到原告电话之后就给我打电话,也给王XX打了电话,称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回老家协助处理卖房款的事情。案涉款项是 2019 年 12 月王XX有一套房出售卖房的款 项,卖房款是 75 万,钱款到账后,在 2020 年的正月初二过年的时候,原告和他二儿子回老家拉着王XX到西安给他儿子转账 15 万,还剩 60万。 实际上卖房款只剩 60 万。被告就协调原告 和我,我们三人一起回老家见到王XX和王XX商量该 60 万怎 么管理的问题。2020 年 2 月 26 日,我们三个人加上王XX签订 了一个合议书,在和我父亲谈之前,先提了一个建议,每个月从 剩下的 55 万中给王XX 3500 元,用作保姆费。在这之前,我早 就和王XX说好了,从我工作以后,我父母所有的开支都是我出 的,给父母盖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。我母亲这么多年的看病住院 除了报销的剩下的都是我出,我母亲的保姆费用以及其他开销都 是我出的。我当时把我其他兄弟姐妹叫到一起和我一起承担赡养 义务,我其他的兄弟姐妹都没拿。到 2014 年开始,要给父母买 墓地,买墓地 7 万都是我出的。王XX卖掉的房子的税也是我出 的。案涉款项是老人的遗产,被告给我和妹说我们商量好,把钱 给我们一转,被告的态度我同意。被告完全是为我们家,被告做了好事还挨骂,这事说不过去,这个事情被告反复说若这个事情没有交代的话他和原告没完。

根据原、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,认定以下事实:

原告王XX与第三人周X、王XX系王XX子女,王XX生前与被告杨XX系邻居关系。

2020 年 2 月 26 日王XX、王XX、周X在主持人杨XX主 持下达成《合议书》,载明,合议事项:就送变电房产出售后的 收入资金柒拾伍万元如何处理事项进行协商,合议原则,在杨红 乾主持下,三方本着开诚布公,有利于家庭和睦,有利于老人幸 福晚年的原则进行。合议结果,1、从售房收入金中给王XX身 边留下伍万元,加上每月的退休金用于日常生活开销;2、王XX借用拾伍万元,按年息 10%付息三年,于每年 2 月 26 日把伍 仟元利息交给杨XX。三年后给王XX拾万元,剩余伍万元本金 归还王XX;3、由杨XX负责伍拾伍万元用于理财,按年息 10% 计算收入,每月 26 日给王XX叁仟伍佰元用于支付保姆工资, 剩余转入年底本金。理财时间按三年计算;4、三年后,给周X 贰拾伍万元,剩余由王XX再行安排后续理财;5、三年起始时 间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止。以上结果立字为据, 不得更改。合议人王XX、王XX、周X,主持人杨XX签名按 印。协议签订后,王XX将 55 万元交付被告杨XX,后被告杨XX根据协议约定将 25 万元转给周X,被告杨XX于 2020 年 3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每月向王XX转账 3500 元,共计:119000 元。

原告王XX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持王XX生前出具的《委托 书》将杨XX诉至本院,要求杨XX偿还借款及利息。该委托书 载明,本人委托长子王XX处理本人一切财产、存款借款事项, 包括所有权、债权、继承权,此委托书生前与死后均有效,我均承认,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。

本院认为,王XX、王XX、周X三人在杨XX主持下达成 《合议书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 应为合法有效,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。根据 该协议约定,王XX出售房屋的钱款由杨XX负责 55 万元用于 理财,年息 10%计算收入,每月 26 日给王XX 3500 元用于支付 保姆工资, 同时约定王XX借用 15 万元,按年息 10%付息,于 每年 2 月 26 日把 5000 元利息交给杨XX,结合原、被告庭审陈 述,被告杨XX与王XX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合意,可以认定被告 杨XX与王XX系保管合同关系,被告杨XX依据约定按月向王 景三转账用于支付保姆工资,截至 2022 年 12 月被告杨XX处仍 保管王XX款项 181000 元,该款项应返还王XX继承人即王XX、周X、王XX,并按存款利率支付利息。

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八百八十八条、第八百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一、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被告杨XX返还原告王XX、第三人周X、王XX各 60333.3 元并以 60333.3 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自 2023 年 2 月 27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;

二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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